人与人之间有真正的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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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游
01
把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如能力、高矮、胖瘦、学识等等)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混为一谈是不应该的。因为,这种所谓的“客观上的平等”根本不存在,围绕一个虚构的概念进行讨论毫无意义,是个伪命题。
而中国社会在公共话题的讨论中之所以会经常性的走入误区,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我们陷入了各种伪命题之中,无法自拔。
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如果我们为了达成一个平等的结果,采用不公平的手段,是无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从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
平均主义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一方而已。
因此,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即便起义成功了,所改变的也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从不平等关系中的一极转变为另外一极,农民成了皇帝,但不平等关系依然如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的儒家其实是提倡这种等级状态的。儒家不但不认为这种不平等状态是不合理的,相反,他们认为,社会承认上层人物在政治上、道德上的优势地位,道德精英领导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设定。
儒家的君子治国和柏拉图的“哲学王”思路,至少在政治学的精神意趣上达成了一致。
虽然,这种思路屡次被历史事实证明,其不过是乌托邦的理想。
02
在东西方的文化进程中,都有着诸多对“平等”进行系统性阐述的努力。
在佛家看来,众生平等,不论是王公贵族、皇亲国戚,还是平民百姓、愚和不孝,他们在佛面前是一样的,都能进入佛门,并在红尘之外享有绝对的平等。
而庄子“以不齐为齐”的思想中,同样阐发了“平等”的观念。“以不齐为齐”,即任万物万事各得其所,存其不齐,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体自身具有的价值标准。
在佛教和老庄这里,我们可以隐约洞见,这种平等的观念并非是指称世俗上的平均主义,而是一种超脱于俗世之外的价值诉求。
而在西方文化中,基督教引入上帝这么一个超越于人类之上的参照物,使平等第一次具有了超验的意义。
在基督教的内在逻辑里,人的平等并非是建立在人的权柄上的,而是建立在神的权柄上的,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尤其是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新教,彻底把人的世俗活动和面对上帝审判的起点抹平了,无论你的人生再成功,道德再高尚,当面对上帝最后审判时,你都和其他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毫无二致。
这种超越世俗、立足超验的平等概念,才是“人人平等”观念的起源。
而所谓“平等”理念,都是指“主观平等”,认为所有人在价值观的诉求上一律平等。
不管你的理想是荣华富贵还是平稳一生,是普通工人还是中国首富,你的人生价值都不会低人一等,这才是平等之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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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由此可见,所谓“平等”,本初的意义就和真实的世界关系不大,强调的是人在精神层面和价值诉求上的绝对平等。
首先,真实的世界没有“客观平等”这回事。全世界都找不出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拥有完全相同的外貌和财富,结果平等完全是荒唐无聊的伪概念;
其次,真实的世界也没有人能做到“机会平等”。因为人的理性有限,没有任何一个人或组织敢保证他给别人的机会或社会给予他的机会绝对平等。
无论是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阐述,佛学上众生平等的阐述,还是老庄哲学“以不齐为齐”的阐述,所表达的平等都是价值诉求意义上的平等。
那么,既然“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都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目标,我们去追求“人人平等”的意义何在呢?
这里面的逻辑在于,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人的世俗成功并不能让他在精神层面高人一等,那么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力来以权谋私的风险就会小很多,而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者也不会因为自己的贫困和不成功在争取自身应有权益时,底气不足。
也就是说,我们在制度层面设立“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不是要达成完美的结果,给予当权者更多的权力来保证公平,而是为了设立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刚性的游戏规则,来防止出现价值观紊乱、社会失序的风险。
比如,即使我们在十字路口设立了红绿灯,也依然会有人闯红灯,无法杜绝闯红灯的现象是不是就说明我们设立红绿灯的原则是无效的呢?显然并非如此,红绿灯的设置是解决城市交通秩序非常有效的原则。
我们设立红绿灯的目的不在于完全杜绝闯红灯现象,而是大家必须默认一个公认的、公平的社会原则,以此来保证正常的交通秩序,并解决可能产生的冲突和纠纷,做到有法可依。
04
可惜的是,基督教的平等最后能落实在法权上,而佛家和道家超然于世的态度却没有帮助中国社会树立这种基本的价值体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文化核心其实是儒家,儒家是入世的、实用性的理论体系,对于应然的、超验的原则是一贯排斥为“幼稚和不切实际的”。
因为中国人骨子里是认同,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所以才会有君子小人说,才会有“刑不上大夫”。
这种来自价值诉求的、源头上的不平等,导致儒家社会对于不平等状态是坦然接受的,这种接受的直接结果是游戏规则的紊乱和价值观的紊乱,当一个群体没有一个基本的公共原则,那么社会的失序就是大概率事件。
很多人会认为,那些看起来不切实际的社会原则和政治原则是无用的,平等、自由、民主这些概念都不过是空洞的忽悠,但有一个例外,他们却多半不会认为无用,那就是法律。
当他们的权益被侵害时,他们还是有可能会寻求法庭这么一个地方,可以用平等的原则来维护权益,而不会因为自己不是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放弃依靠这种“幼稚和不切实际的平等原则”来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对于这些人来说,能够理解法律原则的实用性,却很难理解平等原则的实用性,我只能说,他们抽象思维的能力还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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